5月15日,雲南鎮雄警方稱當街開槍擊傷一名“駕車衝撞趕集群眾”的男子,該男子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地警方通令表彰了“果斷依法開槍擊斃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但警方的出警處置在目擊群眾中引發了爭議。(央視《新聞1+1》5月22日)
  對於當地警方擊斃方某的合法性,輿論上是存在質疑的。但在警察擊斃方某3小時之後,鎮雄警方就發了一個表彰令,對擊斃方某的這名警察進行了表彰。對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副院長陳剛認為,在開槍以後,要由檢察機關進行裁定,認為開槍行為到底是合法還是不合法,而這需要有一個調查的過程,所以在短短幾小時之內就能得出結論,而且這還是公安機關自己得出的,這應該說是不妥的。
  雖然後來,當地檢察機關的認定意見也認為開槍是合法的,但這是另一回事。而警方在開槍之後3小時就認定開槍合法,並且對開槍的警察作出表彰,這顯然不合適,因為警方開槍行為的合法性必須等待檢察機關的認定,在檢察機關認定之前,公安機關自己的認定是不具有權威性的。那麼,公安機關對開槍警察的表彰同樣也就不合適了。如果檢察機關認定開槍不合法,公安機關豈不是要撤銷自己下發的表彰決定?
  這也讓我們聯想起前不久發生的事:湖南嘉禾縣死刑犯李金標,在偵查階段被嘉禾公安局查明涉嫌犯下15起案件,但湖南省高院最終僅認定其姦殺73歲老人案及搶劫案兩起案件成立,不到公安機關最初查明案件數的七分之一。但是,當地公安機關卻對偵破15起案件的有功人員進行了獎勵,不僅榮立一等功,還提拔為公安局副局長。正因為如此,權威人士認為,警方對破案人員的立功認定和獎勵應該在法院判決之後。同樣道理,警方對開槍民警的獎勵應該在檢察機關對開槍的合法性進行認定之後。
  而且,開槍後3小時就進行表彰,其操作過程也很讓人懷疑。當地警方如何在這麼短時間內進行調查、研究、認定的?表彰和獎勵是需要召開領導班子會議研究的,難道公安局突擊開會,還是由某些人獨斷專行?這樣的事情難道需要爭分對秒,像過去戰場上連長犧牲了,副連長立即頂上去?難道第二天、第三天表彰就失去時效、貽誤戰機了?
  所以,無論從實體上還是從程序上看,我們都找不到鎮雄警方需要在3個小時後就表彰開槍警察的理由。只有一個猜測:這是當地警方的一個策略,用表彰警察為開槍的合法性造勢,也是給社會一個姿態,來化解一些人對開槍合法性的質疑。
  現在一線警察佩槍,一方面使我們感覺到更安全;另一方面,也存在槍支濫用的某種可能性,應對辦法之一就是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僅靠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是不夠的,還要有外部的監督。最起碼的就是,檢察機關要認定警察開槍的合法性,那麼,在檢察機關認定之前,公安機關還是應該虛心接受監督,不要忙著自己給自己下結論。  (原標題:火速表彰開槍民警的醉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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